当前位置:首页 > 清风时评 >
为严惩“微信贿选”点赞
日期:2017-03-20 10:23  来源:信州区纪委

据《台州日报》报道,浙江天台县查处了一起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利用微信红包拉票贿选的案件。村干部候选人戴某在微信群里用100元发了60个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事发后,戴某被取消竞选资格,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看了这篇报道,许多网友纷纷感慨,归纳一下,大致有三点:一是用100元发60个红包,每个不到2元,处分太重了,有点小题大做。二是候选人“真会来事”,把发微信红包用在拉选票上。三是反腐的力度越来越大了。
    果真是对戴某处分太重,小题大做吗?
    我们还是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程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试想,如果这种出发点不对,动机不纯的候选人,一旦“花钱买官当”得逞,“带病”入选“两委”,势必造成多方面的恶劣影响和后果:首先,破坏《选举法》, 让其他有正义、有抱负、有能力的候选人失去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违背了多数选民的意愿和选择,削弱了村“两委” 的班子建设。 其次,“花钱买官当”的候选人想的更多的是如何让自己“当官多捞钱”,哪有心思去为村民服务,去带领村民脱贫致富,去构建和谐美丽乡村? 再次,受贿的选民“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在日后的村民自治建设过程中,对已行贿当选的村官,就缺乏底气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由此可见,戴某发微信红包拉选票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对戴某的处分合法合情合理。毋庸讳言,自从实施村民选举以来,全国各地每年都会发生不同的贿选现象发生,贿选手段从隐蔽到公开,从公开到隐蔽,从请吃喝到送钱送物,再到现在 “微信贿选”。这就要求我们的纪检、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深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有的群众说‘老虎’离得太远,但‘苍蝇’每天扑面。这就告诉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深入群众中去,竖起耳朵,睁大眼睛,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一经核实,严厉惩治,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天台县政法部门严惩“微信贿选”者,对其他侯选人和选民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换届氛围。
    我们应为严惩“微信贿选”点赞,为从严治理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点赞。(木子)
 

    [ 责任编辑:上饶市纪委 ]
    ☆ 相关文章
    Copy right 2017 by www.nj-jiaj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上饶市纪委 上饶市监察局 主办 联系电话:0793-8198446
    E-mail:sjw_xjs@srlz.gov.cn
    技术支持:上饶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