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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7-01-04 17:14  来源:未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1991〕2号公布)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 责任编辑:上饶市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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